股份合作制变更登记

(一) 核准依据
1、<<广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 核准程序:
1、 受理
2、 审查
3、 核准
4、 发照

(三) 所需资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指本企业员工)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 全体股东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股东会决议);
4、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未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6、 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在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2)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任免文件和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应提交1年期限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计生证),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变更注册资本的;要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要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并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 变更股东、股本(出资额、出资比例)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股权转让合同,全体股东变更提交验资报告,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法人股东的名称改变的,应当自名称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7)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股东会决议,新旧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以及有关任(委派、选举或聘用)免职的证明。

(四) 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参照非公司法人企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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