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

办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事条件
1、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居住区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单位必须办理居住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
2、审批权限: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由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审核,经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
因建设工程需要砍伐、迁移绿化量较大时,经现场踏勘和研究,若不予许可砍伐、迁移树木申请,相应则不予许可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方案后再行申报。
3、审批要求: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办事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3、建设工程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一式四份;
4、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设计蓝图一式四份,设计图纸电子版(以光盘或其他形式),绿化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征地红线、指北针、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周边环境说明、苗木表、绿地指标,天台花园和架空层绿化要标明;
5、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6、市国土局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7、市规划局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文件和图纸;
8、工程范围内原有绿化分布图,明确树种,并标明规划建设建筑物及道路等,图纸比例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致;
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
一、需要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的单位或个人,到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市政园林局网站(www.gzszyl.gov.cn)或广州绿化网(www.gzgreen.com)下载《广州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妥、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市市政园林局或区园林办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办事申请。
二、市市政园林局或区园林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踏勘调查,审查各种资料,发出居住区绿地和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批复。
三、申请人在收到居住区绿地和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批复后,到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查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同时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

办事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目许可过程本身不收费。
但是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的补偿责任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收费。

办事期限
自受理办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事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联系电话 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https://www.gz.gov.cn/

投诉电话 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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