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 初始登记

导语 2001广州商品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 如何登记?房产政策怎么规定?需要准备什么?详见正文。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 年10 月27 日建设部令第57号,2001 年8 月15 日建设部令第99 号修改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修改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设定抵押的须提供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1
原件
3
用地来源文件
1
原件
•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
属有偿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
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须提供欠土地出让金项目申请确权的报告。
4
房屋报建文件
1
原件
• 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或竣工图纸、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有违章建筑的须提供处理违章通知书及罚款收据。
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供合建合作合同
5
预售许可证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2003 年6 月13 日前 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楼盘单元明细表
6
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
原件
8
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
1
原件
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
9
移交房屋证明
1
原件
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市政用房、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的及直管房拆迁的
• 市政用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建委、市道路扩建办出具的证明文件
教育配套用房的移交须提供教育局、国资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它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的 移交及直管 公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实测面积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须提供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面积的报告

办理部门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办理时限
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单位登记 80 元 / 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 10 元收取工本费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穗价 [2003]1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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