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涉外离婚登记每对9元。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718室
  联系电话:8334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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