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最好签好婚前协议?

今年以来,不少年轻人投入了滚滚的结婚大潮中。与此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年轻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程度并不会因为爱而被冲淡,婚前财产协议成了热门词。婚前财产协议到底有无必要呢?

  案例1:

  小丽(化名)是每月收入过万的白领,婚前个人存款已有20余万元。男方阿成(化名)月收入也近万元,但由于家境不好,需要负担父母的养老及医疗费用和妹妹读大学的学费,每月入不敷出,小丽也因贴补阿成家致婚前存款所剩无几。双方经常为钱争吵,最终导致了双方感情破裂。小丽要求阿成归还属于自己的婚前存款20万元,阿成却说,这2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小丽个人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大家都有权处理。小丽认为自己如果当初结婚时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就可以避免让自己人财两空,是这样的吗?

  解答:夫妻若采取区别财产制应书面确定婚前各自财产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谢友林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前财产协议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的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就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处分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并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就有效。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一定要公证,不公证就是无效或不成立,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可以采取夫妻共同制或者是区别财产制。如果采取区别财产制,需要书面确定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结婚后双方没有对工资、奖金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有明确约定的话,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阿成说夫妻共同财产大家都有权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错。但如果婚前二人经过财产协议,确定了20万元属于小丽的婚前财产。那么,在证明阿成未经小丽许可,动用了这笔钱给其家人的话,小丽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2:

  因吴刚(化名)在外地长期做生意,小环(化名)认为自己不能接受两地分居的生活,遂到法院提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刚向法院递交了一些借据,声称这些借款都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亏掉后的借款,因此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可以但小环也必须承担一半的债务,但小环明确表示,由于两人分居两地对吴刚的工作状况并不了解,并同时向法院递交一份婚前两人关于婚后财产约定的公证书,证明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明确约定了婚后财产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这份公证书能维护小环的利益吗?

  解答:婚前财产有约定一方借款应由一方清偿

  谢友林认为,根据婚姻法,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吴刚的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遵循公平原则,应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所以吴刚的借款也只能由其本人偿还。虽然吴刚有借据,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告知其另案诉讼而不是在本案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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