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2月15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限行政策(附政策原文)

导语 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发布,该通告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32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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