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导语 9月9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16日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正文。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16日

  反馈渠道:

  1、发电子邮件至rst_liubinbin@gd.gov.cn

  2、在线提意见:(点击进入

  3、书面意见函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保障厅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邮编:510030

  附件: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待遇 核发工作,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根据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规 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 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 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 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 依托平台就业、未与平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参保从业 人员,应取得平台认可的服务资格,并实际开展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

  第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缴 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新 业态平台对其平台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补助。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在 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人就 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 业登记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 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 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 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 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 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三倍为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 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 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 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保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按月申 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税务机关应与灵活就业人员约定申报缴 款方式,打印核定通知书或提供缴费信息查询、打印渠道。 探索采取与新业态平台对接等方式,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缴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停保的 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退费。

  第九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 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 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 间累积计算。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相关资料,对其个人基础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录入数据库, 同时建立参保档案,对其缴费信息进行完整记载。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 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 定在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停产 停业 1 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 暂扣不少于 30 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二)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 (三)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 位的; (四)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 暂停服务资格连续 30 天及以上的; (五)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灵活就业情形。

  第十三条 在多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平台 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其他平台仍可从 事灵活就业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或 社会保障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相关材料到参保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办理失业登 记,依托平台就业的从业人员还需提供被平台暂停服务资格 材料。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 保障卡、失业登记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 过互联网等途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因病或因 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相关材料,可以是一个月内因病(伤) 住院不少于 5 天的病历及医院开具与住院合计不少于 20 日 的病休单、劳动能力一至七级的鉴定报告或因本次病(伤) 申请的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期限和缴费时间的计算,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 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 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停 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以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重新灵活就业的;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第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数据比对、核验相 关材料等方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相关 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 转移参照国家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依法对灵活就业平台(单位) 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 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 责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编报、审核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服 务,负责待遇审核及支付、关系转移、出具参保凭证、停止 领取待遇情形比对核查等工作,并根据“畅通领、安全办” 的有关要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负责定期 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依法发 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 证明,并根据“畅通领、安全办”的有关要求受理灵活就业 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灵活 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 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 信息的交换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 险缴费手续、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和缴费信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秉承自愿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需对其提交的参保申报材料、停保申报材料、待遇申领材料 等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存在多平 台就业申领失业待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需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停发待遇 并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各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就业登记部门应加强数据比对, 防止欺诈冒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在试行 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单列管理、专项统计 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 可根据其失业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上下限、缴费费率等,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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