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塔核心区域管理的通告

导语 广州海珠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塔核心区域管理的通告》,在广州塔核心区域不得有下文系列行为。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塔核心区域管理的通告

   海府〔2021〕11号

  为了加强广州塔核心区域的管理,维护区域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广州塔核心区域是指西起滨江东路广州大桥桥底,东至阅江西路黄埔涌西侧,沿滨江东路-艺苑路-艺洲路-广州塔路-阅江西路,北临珠江以内区域(含边界道路)

  二、凡进入广州塔核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公共设施,服从人流量疏导措施。

  三、在广州塔核心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擅自经营营业性拍照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经营性行为;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以及违反规定停放;

  (四)聚集多人开展歌舞活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五)违反规定放飞无人机、遥控飞行玩具等“低慢小”航空器;

  (六)衣着不得体、大声喧哗、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等行为;

  (七)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八)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九)乱搭建、乱张贴、在电线杆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等行为;

  (十)违反规定设置、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品。

  (十一)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饲养宠物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十二)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携带犬只进入;

  (十三)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十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十五)攀爬、翻越等危险动作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十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七)违反规定集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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