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幼儿园布局新标准常住人口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导语 广州拟出幼儿园布局新标准:常住人口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鼓励企业高校举办幼儿园。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该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

  办园:鼓励企业高校举办幼儿园

  《修改稿》总则中新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修改稿》总则中新增“促进社会参与”,鼓励以捐赠助学等各种形式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供资助、服务与便利。

  为保障幼儿就近入园,《修改稿》对于“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进一步细化,要求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千人学位数不低于四十座的标准。

  《修改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修改稿》提出,鼓励和支持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层次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

  《修改稿》规定,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这些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幼儿园可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招生方面,《修改稿》强调,幼儿园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

  按《修改稿》,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前草案中有细则要求幼儿园不能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能开展奥数、珠心算、数字书写运算训练等教学活动;不能布置书写和计算类家庭作业;不能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等情形。在《修改稿》中,这部分被修改为“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由原来草案中的九条增加到十一条,其中第六、七条为《修改稿》新增内容:禁止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禁止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修改稿》规定,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及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在扶持民办幼儿园方面,《修改稿》提出,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与指导、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幼儿园人员聘任方面,《修改稿》中新增了对安保人员的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幼儿园收费管理方面,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不得过高收费。

  《修改稿》在“法律责任”目录中,新增了“违反居住区配套园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照相关要求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0月20日发布公告,征求对《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的意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此前将《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已在今年7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该条例计划于11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并表决。

  此次征求意见的《修改稿》共八章62条款,明确发展幼儿教育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公益、普惠、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相对此前草案,本次《修改稿》增加了包括促进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幼儿园等条款。

  提交意见和建议途径:

  请于2020年 11月6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微信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510030

  传真: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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