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导语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你还有哪些建议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2020年7月27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
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
②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③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④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等。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scsz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附件(点击下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