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租赁新规明确厨卫、阳台和地下室不得租给人住

导语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明确房东、房客义务:厨卫、阳台、地下室不得租给人住。

  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便将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买卖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违规者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了房东和房客的义务。根据规定,出租人有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等11方面的义务。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规定指出,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违反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群租房如何管理?

  规定指出,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规定明确,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等6方面义务。

  此外,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还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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