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州住建委解读《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导语 2018年12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穗建房产〔2018〕2430号)执行内容如下:

  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下一步,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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