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部分变化内容一览

导语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届时广州停车收费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将恢复路边临时泊位收费,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等。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全文,根据《条例》,届时广州停车收费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将恢复路边临时泊位收费,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等。

  临时泊位实行阶梯式收费

  2017年4月起,广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5295个咪表泊位暂停经营和收费。在不少市民拍手叫好的同时,这些泊位也出现了小车长时间霸占车位的现象,导致城市道路公共资源被无序占用。

  《条例》恢复了路边临时泊位收费,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哪些区域不可以设置临时泊位,临时泊位需要符合怎样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泊位:

  (一)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

  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住宅停车费不能任性涨

  在经历过调整之后,批准对外公布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删除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但同时增加多项规定,以规范住宅停车场的收费。

  《条例》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条例》强调,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为了防止住宅停车费任性涨价,《条例》的处罚力度还不小,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区间。

  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四条 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停车信管系统

  为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条例》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同时,区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规定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此外,《条例》还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规定申请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法律条文如下: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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