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申请购买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至(三)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从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