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申领条件、领取资格、计发办法

  (二)计发办法
所谓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职工在退休时领取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包括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比例(或系 数)以及计算公式等。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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