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增城珠江禁渔期(时间+地点+处罚)

导语 根据有关规定:2025年3月1日0时至2025年6月30日24时,增城进入珠江禁渔期 我区管辖内的东江、增江、西福河以及所有通江河网、湖泊均为禁渔水域。

2025增城珠江禁渔期(时间+地点+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2025年3月1日0时至2025年6月30日24时,增城进入珠江禁渔期,增城区管辖内的东江、增江、西福河以及所有通江河网、湖泊均为禁渔水域

  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珠江禁渔制度是保护、修复、重塑珠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制度。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犯罪行为,在禁渔期内区农业农村局将坚决查处,禁渔期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行动和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查处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和非法购销偷捕渔获物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2612153、公安局110)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5.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具尺寸的渔具,如大口笼、滩边罟、迷魂阵等;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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