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导语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3号,2022年08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工作

  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12个月的总收入平均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计算、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取消认定资格等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帮扶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享受救助待遇期间,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

  1.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2.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3.持广州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一类或二类“门特”人员。

  上述生活补助金不重复计发,发放工作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发放规定执行。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规定重病病种的人员;

  2.持广州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二类“门特”人员;

  3.达到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办法》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帮扶相衔接。

  三、证件发放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取消认定资格后,应及时收回证件并销毁。

  四、经费人员保障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经费保障,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困难的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地区倾斜。

  (二)各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有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对象纳入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测算范围,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五、制度衔接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不再开展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二)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排查,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范围的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指引其依法申请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政策衔接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过渡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仍继续享受原保障待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范围后,按新待遇执行。不再符合救助资格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认定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文件或工作指引。在相关专项救助政策文件未出台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照本市原低收入困难家庭政策享受各项保障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业务信息系统,畅通数据共享,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易及性。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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