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东电动自行车拟出新规(上牌+充电+年龄限制)

导语 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立法听证会,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2021年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广东大厦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

  注意: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内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根据意见征求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且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附带销售安全头盔,协助办理车辆登记。

  ➤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多形式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集中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电动自行车需在指定区域充电

  根据意见征求稿,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以及厂企、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应当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及有关规定、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尚未具备条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临时停放点,采取集中管理。

  ➤压实外卖、快递等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从事特定领域的企业,应当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企业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电动两轮车辆可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来源合法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辆,发放临时标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对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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