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怎么继承处理?

导语 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要求:

  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具体要求如下: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者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继承转让收益。

  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有共同居住人吗?

  答:可以,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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