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导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纳。

  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年补助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

  集体补助档次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政府采用补贴的方式,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政府补贴累计总额每人不超过21600元。

  (一)根据个人缴费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42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780元、第四档870元、第五档及以上960元

  (二)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300元、第二档420元、第三档及以上480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还可同时选择合适的集体补助档次进行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广州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户籍所在区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第一档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选择第二档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仍按照第一档标准代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按规定征收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具体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将应纳入保障范围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待参保缴费后据实拨付。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新办法实施前,已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等规定一次性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政府补贴余额,按财政部门确定的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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