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官方版)
导语 广东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广东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单位:元/人月)
类别 |
城乡低保 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适用地区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
一类 |
1087 |
834 |
641 |
广州市、深圳市 |
|
二类 |
967 |
674 |
557 |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
|
三类 |
853 |
638 |
476 |
惠州市、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 |
|
四类 |
800 |
551 |
631 |
286 |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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