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关于征求解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
导语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解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告,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解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告
穗医保通告〔2020〕3号
为妥善解决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衔接问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解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10600
电子邮箱: gzyb319@163.com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6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解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能及时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已足额缴纳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上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未足额缴纳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上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由个人缴纳一个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可享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办法和缴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个人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时,应当一并缴纳相应月份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二)由个人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按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缴费基数及缴费率对应的月份为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上月。
(三)由个人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三、失业人员申请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凭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材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税务部门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期限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6个月内。对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能够办理的,失业人员无需提交材料。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5年7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2021年×月×日前(文件印发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本通知缴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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