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导语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如下:
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全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按上年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按上年全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二项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按上年全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按按上年全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首期缴纳金额不得低于 30%。
六、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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