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州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政策解读

导语 《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解读如下:

  《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解读

  一、《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下简称《征收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收标准》。

  二、关于《征收标准》的适用范围。

  《征收标准》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征收标准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本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为: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五、关于子女数的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地。

  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区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区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区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局作出本区户籍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区的,由本区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通报其户籍地,由其户籍地相关部门按其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区,但由本区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本区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通报其户籍地,由其户籍地相关部门按其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区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关于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

  区卫生健康局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八、关于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九、关于分期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十、关于施行日期及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征收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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