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导语 广东出台了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哪些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共分为三类: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哪些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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