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养规定
导语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之后进行户口登记,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入托、入学等相关手续的及时办理,也有助于被收养人及时融入收养家庭,加强被收养人的归属感。
在我们身边,总是有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会选择收养和领养,你们对收养法熟悉吗?接下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相关收养法政策,赶紧来看下吧!
关系成立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效力
收养应当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流程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办理流程:
向孤儿监护人户籍地区民政局(组织作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是港澳台、华侨,在被收养人户籍地市民政局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办理流程:
向生父或生母户籍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是港澳台、华侨,在被收养人户籍地市民政局办理)。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办理流程:
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收养登记证。
关系解除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协议解除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收养】可获取广州/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入户办理指南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