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境定居人员申办养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导语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关于离境定居人员申办养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那么《通知》全文内容有哪些?
关于离境定居人员申办养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及个人: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离境定居人员申办养老保险业务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离境定居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含定居港 澳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符合 下列条件,可向我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详见《申领基本养老金办事指 南》。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申领一 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详见《申领一次性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二、离境定居且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书面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须提供本人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如,注明因取得他国国籍而注销户籍的户籍注销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详见《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办事指南》。此类人员也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领基本养老金(累计 缴费满十五年)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咨询电话:020-3881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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