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收养广州孩子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收养继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 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继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身份证;
3、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情况证明(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5、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状况证明(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盖章);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7、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证件相。
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4、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意见(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8、近期证件相片
办理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所需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3、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地址: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咨询电话: 83333528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27号4楼
联系电话:83300175
广州各区民政局地址及电话一览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费用: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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