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各自提交相关材料。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仅用于核对身份);

  2、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3、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录音录像材料等)。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信息材料;

  2、被申请人(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材料;

  3、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4、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材料、录像材料等)。

  注: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仲裁事宜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

  二、提交证据材料须知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应提交如下证据:

  1、 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如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2、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

  3、其他与争议事项及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

  (二)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申请劳动仲裁时,证据以复印件或打印件形式提交,录音、视频资料等刻录成光盘提交,证据原件由自己保留,开庭时携带以质证时核对原件。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证言的具体内容;后续审理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七)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举证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事宜须知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二)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仲裁代理人除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下列第(五)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六)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推荐阅读:广州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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