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全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哪些内容?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阅读】

军人享有哪些保险制度?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助转入广州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2016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2016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