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广州市。

所需材料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申请人广州市户口本原件。
3.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可网上下载填写或在申请时填写)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目前跨省转移失业保险没规定统一的表单,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因凭证没明确是转移关系还是转移待遇,为确保转移业务的准确性,要求同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通知书》原件)。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入大陆通告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
申请人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3
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向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
5
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和基金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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