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全文
导语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修订并出台新版《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七章 凭证的遗失
第二十二条 当消费者取衣凭证遗失或者损坏导致无法辩认时,消费者须及时向经营者办理遗失手续,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洗衣时提供的联系电话取回衣物。原衣物洗涤凭证在办理遗失手续后自动失效。如未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鉴定与调解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涤质量存在争议的,可委托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衣物洗涤质量鉴定中心,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对该衣物洗涤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涤发生争议的,可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应签署和解协议书;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