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盐准运证办理方法

办理食盐准运证 (gz0222006)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准运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26、27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31、32条。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领取食盐准运证后,即可进行食盐运输或托运。

  四、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省内产盐企业或具有食盐调拨计划的经营者;

  (二)持有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具备食盐运输防晒、防潮和卫生要求。

  五、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食盐准运证申领表;

  (二)持有市经贸委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能够证明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资料。

  六、申报程序

  市内产盐企业或盐产品经营者根据生产和调拨情况,凭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向市经贸委申领食盐准运证;

  市经贸委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向省发改委申领;

  经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发给食盐准运证,由市经贸委代发给当地制盐企业或其他盐产品经营者;

  七、经办处室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卖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23856 传真:020-831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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