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进口食盐许可申请攻略

办理进口食盐审核(初审)(gz0222007)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进口食盐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3号)第23、24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3条。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领取进口食盐审核意见后,即可到省外经贸厅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四、申请条件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自用食盐;

  (二)食盐批发企业在国家下达的食盐调拨计划无法执行,或国内制盐企业无法提供的特殊用盐。

  五、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进口食盐申请表;

  (二)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签发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市内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持省发改委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以及国家下达的食盐调拨计划无法执行的确认函,或国内制盐企业无法提供的特殊用盐的情况说明。

  六、申报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确需进口食盐的,向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到省外经贸厅审批。

  七、经办处室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卖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23856 传真:020-831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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