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盐批发许可证办理方法

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gz0222004)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证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效力与期限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即可依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审验。

  3、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原则上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按常住人口5kg/人•年计算,具有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

  (4)经省发改委认定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的仓储面积要求的审核意见;

  (8)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广州市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的审核意见。

  5、申报程序

  (1)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核(无论初审是否同意,都应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经办处室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卖办公室

  7、时限

  省发改委自收到市经贸委上报来的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四、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

  五、联系电话:020-83123856 传真:020-83123957

  六、办事部门: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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