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再生一胎登记程序

业务名称 办理再生育一胎登记
单位名称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 女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区婚育学校育儿班《学习证书》、3.相关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1)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的,请提供《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和“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再婚申请生育二孩的,请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请提供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书,以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请提供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双方父母单位(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的,请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证明。
业务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再生育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好的《申请表》先交申请人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盖上公章后(失业人员直接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再将《申请表》连同女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区婚育学校育儿班《学习证书》、相关特殊情况证明材料(见所需材料栏)原件及复印件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已加具意见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3.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再生育意见,收回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在作出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4.女方怀孕后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签署了同意再生育意见的《申请表》、围产保健卡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加具审批意见和盖章手续,然后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医院进行产检及分娩。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有工作的)、街道人口计生办
点击查看:广州市各区计生服务机构一览
业务受理时间 逢星期一~星期五
业务办结的时限 社区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街道人口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1.办理二孩申请手续必须先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否则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先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再办理生育二孩申请手续;
2.《申请表》要如实填写,男女双方签名,提供的材料要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经批准怀孕后无紧急情况且未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4.子女(含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出示有效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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