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导语 《​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实施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4月17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有关精神,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有存量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有存量土地,是指企事业单位已通过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土地。

  符合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闲置土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作为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有存量土地已有建筑物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要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再利用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属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按《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申报人应为项目用地权属人。

  (二)权属清晰。项目用地应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属来源或证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或权属争议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符合规划。项目用地应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相关要求。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

  2.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尚未完成后续处置的,或未按用地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

  3.项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4.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经污染治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除外);

  5.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设的用地。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报人可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材料进行申请。建设运营方案须结合申报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租赁需求、公建配套、交通承载能力等情况编制,重点对项目区位、周边住房需求、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商业配套设施建设规模、运营管理模式等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

  (二)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

  (三)认定。经会审符合标准的项目,报属地区政府依据《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 号)审批批准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同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属地区政府批复的拟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如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矛盾,由申报人提出申请,属地区政府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申请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并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五)纳入规划、计划。属地区政府批复项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调整后,申报人报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备,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六)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属地区政府批复项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调整后,由申报人按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许可、用地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用地文件中注明属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并就产权登记限制要求进行明确。

  (七)项目建设。申报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消防等建设手续。

  (八)确权登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附记栏注“本物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栋为最小单元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九)项目运营。申报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情况等上传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接受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监管。

  四、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一)建设标准。相关房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具备条件实施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式建造。

  (二)配套设施。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居住人员生活需要,可按需要建设必要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并按规定缴交地价。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不应高于5%。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配租管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源,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

  (四)租金要求。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五)转让机制。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并报属地区政府批准。市、区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购买。购买价格价包含土地购买价和建筑物购买价两部分。其中,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建筑物购买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不予优先购买的,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人可按照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批准文件获得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联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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