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导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

  ➤发放时间: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

  2、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

  3、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户籍迁出广州市(含出境定居注销广州市户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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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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