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发布,该办法主要对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分配对象和分配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规范性文件《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按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调研论证、征询职能部门及公众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公布实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本《办法》依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等制定。
三、目标及任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区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实现本区人才公寓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思路和内容
(一)主要思路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对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区本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对象和分配程序。
(二)主要内容
1.人才公寓功能、定位和基本要求。一是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二是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2.明确6大类8种建设筹集方式。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天河区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以及城市更新项目中,应配建不少于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人才公寓。其中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适当增减。
(2)重点领域配建。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内,或在价值创新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3)组织新建。区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应由区政府确定的建设主体依程序报批执行。
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可通过规范平台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建设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筹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过盘活利用市、区政府存量房源,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2)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规划节余量回购。城市更新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区政府可按成本价回购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盘活利用市场房源。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复建安置区的安置房剩余房源符合人才公寓标准的,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3.分配管理。
人才公寓面向下列六类人才供应:
(1)在我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和区级高层次人才;
(2)重点企业人才。所在企业需纳入天河区重点企业名录;
(3)创新型企业人才。所在企业需属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4)区重点新引进企业人才。所在企业应为区属招商部门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引进企业;
(5)在天河区内指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
(6)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分配具体标准详见《天河区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
五、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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