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幼儿园资助申请指南(对象+标准+材料+流程)

导语 越秀区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资助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在越秀区就读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儿童。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资助标准】

  1、具有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特困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及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越秀区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

  2、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年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3、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自收自支类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4、对符合本扩大资助幼儿,按在读期间每人一次性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申请条件】

  优先资助对象

  受资助幼儿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扩大资助对象

  受资助幼儿必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街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越秀区户籍幼儿。

  【申请材料】

  优先资助对象

  (1)有户籍登记,须出示户口本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

  (2)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幼儿须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

  (3)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或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或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

  (4)属于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5)属于残疾儿童的须提交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6)属于其他优抚条件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扩大资助对象

  须出示户口本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

  【申请流程】

  优先资助对象的资助款按春、秋两季分别申请及发放,扩大资助对象的资助款在每年的10月前完成申请及发放。具体程序:

  1.受理申请

  学前资助申请分别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进行。

  (1)春季资助:只接受春季优先资助申报,每年3月26日前完成申请。

  符合优先资助申报的幼儿由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就读幼儿园领取《越秀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申请表》(表1-2-1)两份,据实填写并加盖有关单位证明公章。提交《越秀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申请表》和儿童监护人以及儿童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于每年春季3月26日前受理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秋季资助:接受秋季优先资助及每年一次性扩大资助申报,每年9月15日前完成申请。

  符合优先资助申报的幼儿由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就读幼儿园领取《越秀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申请表》(表1-2-1)两份,据实填写并加盖有关单位证明公章。提交《越秀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申请表》和儿童监护人以及儿童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佐证材料。

  符合扩大资助条件的幼儿由监护人提供幼儿户籍证明,幼儿园据实填写并加盖有关单位证明公章。提交《幼儿园秋季学前扩大资助申请汇总表》(表1-1)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2.初审公示

  幼儿园要成立“幼儿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幼儿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要拍照存档。对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幼儿,幼儿园应及时告知原因。

  3.上报材料

  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分别于每年春季3月25日和秋季9月25日前将填好的《越秀区**幼儿园**年*季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表1)、《越秀区**幼儿园**学年*季学前资助信息统计表》(表2)、相关申请表、佐证材料的纸质版(复印件)报送区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资助的科室进行审核。

  4.联合审核

  每年4月10日和9月30日,区教育局将根据幼儿园报送的《越秀区**幼儿园**年*季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按申请资助幼儿的类别进行汇总,并分送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资格审核。各相关部门在4月15日前和10月1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区教育局将经审核确认的资助对象名单通知其所就读的幼儿园,并在幼儿园公示栏公示《****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公示名单》(表4)。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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