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解读

导语 《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的解读如下:

  一、《区临救办法》修订背景

  南沙区于2015年3月15日出台了《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上级医疗、应急、住房保障等各类专项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机构改革职能的划转,该办法已有所滞后,且已于2020年4月1日到期。根据国家、省、市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我局拟结合本区实际,牵头修订南沙区临时救助政策,以区府办的名义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

  二、《区临救办法》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2)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护工费。

  二)申请材料

  1.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广州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2.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

  (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单据)。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广州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广州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广州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广州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三、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生活必需支出?

  1.教育必需支出:在境内学校就读,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2.医疗必需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家庭中同时有2名或以上患者的,费用合并计算)。

  (二)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三)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时间有多长?

  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3日)。

  四、咨询途径:

  如对《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以下电话咨询:346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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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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