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新政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新政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9〕109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8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其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失业登记连续有效一年以上,且在1年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26号)规定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本市户籍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本市户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镇)或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附件2)。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省内人员在常住地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 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附件3)。

  4.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 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 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 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直系亲属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11. 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12. 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提供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

  13. 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三项证明之一,以及高校毕业生相关证明等。

  以上情形除第4、5类群体可不核查失业登记状态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认定申请时,其广州市失业登记需处于有效状态。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二)初审公示

  1.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 各区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3. 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

  4.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镇)或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的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三)审核认定

  1.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录入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标注认定。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附件5),并依法送达其本人。

  2. 各区可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镇)审核认定,不断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三、服务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8号文第五条所列的10种情形,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若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实现就业的、失业登记被注销的情形,应在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中取消“就业困难人员”标注,并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书面决定(附件7)依法送达其本人。

  2. 已实现创业等其他情形由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登记表》(附件6),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认,在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中取消“就业困难人员”标注,并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书面决定依法送达其本人。

  3.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村)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初审核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委托街道(镇)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开展审批确认,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开展定期审验

  街道(镇)或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三)落实帮扶措施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化推进“就业服务进家到户,就业岗位进街到村”和“零距离服务”、“零距离就业”的“双到双零”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结合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举办“零距离”就业招聘会、实施“就业携行计划”、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等专项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对其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加强日常管理

  对在申请认定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五)优化经办流程

  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广州市关于持续拓展“互联网+就业”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并根据办理系统及信息传递的需求,提前做好预算,按要求做好对外服务相关设备的配置和安装,深化线上与线下服务一体化建设。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做好落实和宣传工作。

  附件:1.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

  3.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

  4.街道(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参考模板)

  5.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

  6.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登记表

  7.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参考模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下载: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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