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省中考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导语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考生守则》如下:

  《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中小学教育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中考),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及其他面对中学生的中学教育考试。

  三、本办法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保密条例》、《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考生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监考员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评卷员守则》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涉及泄密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二) 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五)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六)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

  (七)撕毁试卷、答案、答题卡;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

  (九)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室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退出试室;

  (十)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

  (十一)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七、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四)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七)在两科以上有第六条所列行为。

  八、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参与本次考试任何工作的资格:

  (一)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隐瞒不报;

  (二)不履行所负担工作的职责;

  (三)在工作期间未经同意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九、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意外事件发生,造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后果;

  (二)发现试卷包装失误或有泄密迹象不及时报告;

  (三)没有制止他人或考生将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带离试室或考场;

  (四)没有制止他人更改答案或分数;

  (五)监考员在工作期间以任何方式给个别考生提示答案。

  十、命题人员、考场主管、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值班或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泄密事故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在考试前或期间以任何形式给他人或考生通报考试内容或答案未造成重大泄密后果;

  (三)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四)发现试卷泄密没有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失密范围扩大;

  (五)在考试进行期间未经批准将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带离试室或考场,但未造成泄密后果;

  (六)在考试期间,协助他人或考生以任何形式传递答案或答案提示;

  (七)在考试期间,帮助他人或考生解答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

  (八)协助他人或考生涂改答卷或分数。

  十一、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据《刑法》或《保密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试前泄露试题或答案;

  (二)在开考前、考试期间盗窃或指使他人盗窃试卷造成泄密后果;

  (三)在考试期间从考场或试室取出或指使他人取出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作答后再传递回试室;

  (四)考试结束后恶意毁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对发生第四至第七条的违纪行为的有关学生的处罚,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对发生第八至第十一条的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的处罚,分别由县以上教育行政、监察部门执行。(备注:上述办法中“考场”现指考点,“试室”现指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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