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去澳门定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导语 2020年广州去澳门定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夫妻团聚(含谐行子女)办理材料

  ⑴《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申请人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以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

  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❷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⑹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⑻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❶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❷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❸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注:(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❹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办理材料

  ⑴《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申请人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以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

  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❷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⑹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儿童投靠办理材料

  ⑴《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⑺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离异、非婚生、收养等特殊父母子女关系的未成年申请人,需提交监护人同意其赴港澳定居的声明;

  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⑼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❶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❷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❸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❹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照顾父母办理材料

  ⑴《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⑹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⑻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⑼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在受理时签署的《指定书》;

  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⑾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老人投靠办理材料

  ⑴《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⑹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⑻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⑼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❸关系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澳门超龄子女办理材料

  ⑴《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⑵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⑶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

  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❷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⑷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⑹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⑼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❷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⑽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❶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❷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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