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起广东取消暂缓就业 毕业两年内就业升学与应届生同等待遇

导语 2019年4月8日起,广东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在广东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据介绍,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博士研究生为五年内),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邱克楠指出,广东省的暂缓就业政策已经实施了16年,享受暂缓就业政策的受众面较窄,办理手续较繁琐,存在不少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为了让全体毕业生都能享受政策的惠利,免去繁琐的手续,从而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制定就业择业期政策,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择业期政策亮点:

  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适用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

  (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二)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政策和待遇:

  (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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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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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4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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