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征求意见 部分新规变化内容一览

导语 9月7日~9月17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规有什么变化?

  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2018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提取方面有什么变化:

  1、提取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符合10个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下四种情况,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若符合前3种情形,当所购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缴存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

  3、对“租房申请公积金”做了明文规定: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无论能否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都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可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5、打击包括“假离婚”在内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6、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作以下处理:

  (1)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

  (3)对超过限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4)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5)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6)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怎么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7日。

  提交意见途径: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邮政编码:510623);

  2.传真:85503833;

  3.电子邮箱:gjjzcfg@gz.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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