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

导语 《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出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7〕21号)执行。

  (二)报名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

  (三)考生电子档案是考生考试、录取、高校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市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建档费。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市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高校注册。未被录取的,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一)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7〕23号)执行。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体检要求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三)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四)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一)高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其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选择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个科目;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

  (二)考试科目按高校招生专业分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具体科目如下:

  文科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三)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呈现,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四)2018年高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2018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其中,高考文科类考生考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高考理科类考生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个科目。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五)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六)本科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高职(专科)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民办普通高校或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须使用省统考相应的术科成绩。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单独(下称校考)组织考试。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校组织术科校考;其他高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校考。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校考的有关高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七)高职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的考生可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八)“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总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九)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笔试)、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我省英语(听说考试)和体育、美术、音乐术科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制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校、地市教育局、中学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加强对选派评卷教师的管理,确保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规定和纪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十一)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微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十二)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日。

  四、考风考纪

  (一)高考考务工作按《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完善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营造良好考试环境。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省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巡视各市、县(市、区)考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高考工作的巡视督查。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等涉考工作。要加强对主考和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严肃考风考纪。监考员要按照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

  (四)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营造良好考试氛围。各考点、考场均须配置金属探测仪,严禁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五)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加强试题保密工作,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及利益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六)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按照教育部和省的要求,加强标准化考点软硬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统一指令播放系统等,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八)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九)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单考单招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以及高职自主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一)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各类招生计划数总和不得超出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要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的编制。在我省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除按教育部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后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属地在我省的高校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并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并一同上报。高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省内各市属高校要严格按省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三)招生章程是高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高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阐明。招生章程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存有歧义。高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高校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各高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校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要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因调整不当造成问题的处理;生源总量不足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六、填报志愿

  (一)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批次、高考志愿设置及填报要求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8〕14号)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须在相应批次普通文理类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

  (三)“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按《关于开展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四)“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五)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在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规定后,选择报考高校及专业志愿。考生须通过网上在省招生办网上志愿填报系统确认志愿填报信息,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六)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报考相应层次高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高校志愿无效。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音乐类、美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文化课考试。报考体育类考生,只能选择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物理、化学、生物3门,且至少须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且至少须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七)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报考文理科专业的,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均须参加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考试且至少须有两门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七、录取

  (一)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国各类高校在广东省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同批录取资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校。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生办公室对高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进行监督,对高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高校要慎重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由高校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

  (三)录取时,省招生办公室设立录取监察组。录取监察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秩序,保证录取公平公正。各高校要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计算机与网络防病毒工作,确保招生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与省招生办公室联系,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

  (四)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情况,分别以文化课统考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和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可自主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3.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最低要求为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上,不低于本校在本科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

  4.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参照往年录取标准单独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录取分数线不低于单独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要结合本校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要求,在我省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之上,科学合理确定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成绩分数线,不得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文化课成绩标准。高校应在我省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5.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须在《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报术科考试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6.普通高校少数民族班、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

  (五)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照《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高校要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增加计划的,省招生办公室按增加计划后的计划数以1:1比例投档;未反馈的,按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2.提前批非军检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即根据院校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按考生成绩排位从高到低依此检索考生院校志愿投档。

  3.本科录取批次普通文理类分别设置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分两次投档录取,投档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时,第一次投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上的考生,待相关院校录取结束后进行第二次投档。第二次投档时,高分优先投档未录取被退档考生与其他考生一起排序投档,但在第一次投档时被退档的院校志愿无效。第二次投档时,第一次投档录取就已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再安排第二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可进行专业投档。

  (六)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视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

  2.提前批军检院校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方式,按院校志愿顺序,以不超过1:1.2比例,按考生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投档,即第一次投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缺额的,进行第二次补投,投第一志愿及后续志愿。

  3.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专业,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投档。

  在广东省艺术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院校,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广东省术科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院校术科校考的合格成绩,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上线、省级术科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顺序分别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择优录取。

  艺术类术科校考院校(即省级术科统考未涉及的专业,教育部批准自行划线的院校除外),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将双上线考生分别一次性提供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档案;对于已完成招生计划或未录取完第一志愿考生的院校,不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档案。

  (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相应批次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

  (八)高校严格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九)录取原则。

  1.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艺术素质等领域中有特殊专长或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经核准后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2.高校本科自主招生录取,省招生办公室对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并填报志愿的考生,全部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优惠分值,在本校模拟投档最终确定的投档线上进行择优录取。

  3.高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或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并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如被本科院校录取,则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或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资格自动取消。

  5.各高校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6.高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校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7.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和高校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校应按政策予以录取。

  (十)高校新生录取名单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系统报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纸质录取名册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并加盖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十一)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

  (十二)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同时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含依据学考录取、自主招生、中高职三二分段)录取和本科高校录取的考生,高职院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得接受其报到注册。

  (十三)高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高职院校含被本科院校录取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注销工作。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打印注销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一份邮寄有关高校,另一份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一)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执行。

  (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方能予以认可。考生申报高考加分资格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有特殊规定的加分项目除外)。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逾期未申报的,不得补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获得相关加分资格。

  九、招生经费

  (一)各级考试机构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二)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三)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招生工作纪律

  (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严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招〔2015〕16号),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二)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 产 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三)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类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的高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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