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公开遴选公务员对象和条件

导语 广东省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遴选对象和条件

广东省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1.广东省辖区内的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职的公务员。

  2.广东省辖区内的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中央和省设在广东省辖区内市、县、乡镇的机关(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遴选。

  市级机关的公务员只可参加省级机关的遴选。聘任制公务员只可参加本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的遴选。

  (二)遴选条件:

  参加遴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市、县、乡镇机关2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有服务年限要求的还需满服务年限)。

  工作经历计算截至2017年11月13日。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镇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1年11月13日以后出生)。

  4.参加遴选省、副省级市机关职位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遴选市级机关职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

  不得参加遴选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参加遴选本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担任班子成员所在机关的职位;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录用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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