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自愿缴存者购房贷款可贷额度

导语 单位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自愿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日均账户余额×8+月均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1)单位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自愿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日均账户余额×8+月均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其中: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天数。

  月均缴存额按自愿缴存期间实际发生汇缴的月均缴存额核定。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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