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环保标准(节选)

导语 《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附件3

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环保标准

  节选自:《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680-2001~

  GB18688-2001,GB6566-2001))

  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

  苯b/%≤ 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游离甲醇(g/kg)≤ 0.5

  苯1)/(g/kg)≤ 5

  甲苯+二甲苯/(g/kg)≤ 200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750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游离甲醇(g/kg)≤ 111

  苯/(g/kg)≤ 0.2

  甲苯+二甲苯/(g/kg)≤ 10 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0

  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90mg/100g,≤30mg/100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0.12mg/m³ 可直接用于室内。

  五、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甲醛释放量mg/L≤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

  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单位:mg/kg)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钡≤1000 mg/kg

  镉≤25 mg/kg

  铬≤60 mg/kg

  铅≤90 mg/kg

  砷≤8 mg/kg

  汞≤20 mg/kg

  硒≤165 mg/kg

  锑≤20 mg/kg

  氯乙烯单体≤1.0 mg/kg

  甲醛≤120 mg/kg

  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一)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h)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00≤0.600

  2.甲醛(Formaldehyde)≤0.050≤0.050

  3.苯乙烯(Styrene)≤0.400≤0.500

  4.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0.050≤0.050

  (二)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h)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000≤1.200

  2.甲醛(Formaldehyde)≤0.050≤0.050

  3.丁基羟基甲苯BHT≤0.030≤0.030

  4.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0.050≤0.050

  (三)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h)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0.000≤12.000

  2.甲醛(Formaldehyde)≤0.050≤0.050

  3.2-乙基已醇(2-ethy1-1-hexanol)≤3.0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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